马悬:
原告沈丘县维简全屋定制家具销售店与被告马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马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沈丘县维简全屋定制家具销售店货款23300元及违约金(以实际拖欠货款23300元为基数,按日十万分之一计算,自2023年2月1日起计算至上述货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元,由被告马悬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