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新合、韩丽平:
原告邓帮喜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59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韩新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邓帮喜小麦定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邓帮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韩新合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