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军、郭东丽:
原告陈洪亮与被告李建军、郭东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62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建军、郭东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陈洪亮货款29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拖欠货款29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洪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0元,由被告李建军、郭东丽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