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豫民辖201号批复及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16破申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沈丘县海亿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一案进行了接收并立案。本院查明,该公司现有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截止目前,也未发现沈丘县海亿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分配的财产,达到破产条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裁定宣告沈丘县海亿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沈沈丘县海亿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