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士彬:
本院受理原告郑士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豫1624 民初 5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被告范士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士清偿还借款本金3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 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借款返还完毕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50元,由被告范士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法官0394-5288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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