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素琴(住沈丘县付井镇赵庙行政村赵庄村):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4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素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赵文琪遗产范围内(详见审理查明部分)向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及罚息(2023年6月14日前的罚息为1042.54元,2023年6月14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
8.94%计算);二、被告李素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赵文琪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418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素琴在赵文琪遗产范围内负担。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李素琴住所地沈丘县付井镇赵庙行政村赵庄村)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5288596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