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兆芳与龚其红、王丽、龚雪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14 15:49:49
龚其红、王丽、龚雪山(住沈丘县冯营镇张梁行政村龚洼村069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兆芳与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4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龚其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兆芳劳动报酬87693元;二、驳回原告张兆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4元,由被告龚其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龚其红、王丽、龚雪山住所地沈丘县冯营镇张梁行政村龚洼村069号)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5288596 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