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卜高峰与卜前伟、陈玉丽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14 15:48:17
卜前伟、陈玉丽 (住沈丘县付井镇卜堂村):
本院受理原告卜高峰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豫1624 民初6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卜前伟、陈玉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卜高峰返还垫付款108733元及利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未返还的垫付款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6元,由被告卜前伟、陈玉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卜前伟、陈玉丽住所地沈丘县付井镇卜堂村)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5288596 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