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辛海峰诉被告安徽三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辛海峰要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施工款 70469 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辦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本院定于 2024 年1月30 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2023年12月13日
主办法官: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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