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灵(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邵连朋、王群升与被告张秀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5233号民事判决书。即判决被告张秀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群升、邵连朋劳动报酬人民币691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9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王法官 0394-528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