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玲:
本院受理原告邹俊领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邹梓琦由邹俊领抚养,被告李海玲承担抚养费用;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4日上午08时10分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李法官0394-5288663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莲池镇邹营行政村公告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