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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俊领诉李海玲离婚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07 08:20:24


李海玲:

本院受理原告邹俊领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邹梓琦由邹俊领抚养,被告李海玲承担抚养费用;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124日上午0810分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李法官0394-5288663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莲池镇邹营行政村公告栏

责任编辑:沈法宣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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