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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苗林霞诉郭东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01 17:26:22


郭东阳:

本院受理原告苗林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 民初 50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郭东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苗林霞货款105807元及违约金(以105807元为基数,自20225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4倍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苗林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16元,由被告郭东阳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联系人:王法官,186*****

责任编辑:沈法宣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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