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丽(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孙艳领诉刘雪丽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沈丘县人民法院(2023)豫1624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准许原告孙艳领与被告刘雪丽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艳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刘雪丽户籍所在地沈丘县北杨集镇王郝庄行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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