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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文杰与被告唐勤领、高运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30 14:42:15


唐勤领(身份证号41232********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杰与被告唐勤领、高运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1624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唐勤领退还原告王文杰建房款48646.3元;二、驳回原告王文杰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履行义务,被告唐勤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2124元,由原告王文杰负担1060元,被告唐勤领负担106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马法官

联系电话:186*****

责任编辑:沈法宣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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