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绍华(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刘炳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豫1624民初5530号民事判决书。(2023)豫1624民初55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孙绍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炳灿借款4835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2元,由被告孙绍华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孙绍华户籍所在地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新华北街三胡同4附19号)
主办法官:王法官
联系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