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华伟:
本院受理原告马鞍山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马鞍山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和你的车辆租赁合同;2.判令你返还江铃福顺车辆;3.判令你支付原告车辆租金2万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以及律师代理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被告户籍地)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张法官:039452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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