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俊锋诉梁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1 12:23:01
梁志国(公民身份号码44092********,住广东省信宜市白石镇利试大埚塘村30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锋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沈法宣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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