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明(身份证号:41272********)、刘柯柯(身份证号: 41272********):
本院受理原告许春立与被告刘永明、刘柯柯、李立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豫1624民初4698号民事判决书。(2023)豫1624民初46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刘永明、刘柯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许春立借款6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8元,由被告刘永明、刘柯柯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刘永明、刘柯柯户籍所在地沈丘县冯营镇刘桥大队)
主办法官:王法官
联系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