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国生:
本院受理原告韩新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韩新纪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范国生欠韩新纪12300 元,2013 年至今仍未归还,希望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至今的合法权益,使其尽快还钱。白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辦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2日即2023年12月13日上午8时30 分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张贴地点:沈丘县人民法院内网及公告栏、周口市沈丘县范营乡范庄行政村公告栏。
联系法官:李法官 0394-5288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