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1624破3号
本院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豫民辖139号批复及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16破申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沈丘县兆丰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一案进行了接收并立案。之后本院指定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为沈丘县兆丰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沈丘县兆丰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沈丘县兆丰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兆丰大道中段永基新城综合楼7楼703室,联系人:张昊,联系电话:15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 2023年6月20日上午9点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
沈丘县兆丰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沈丘县兆丰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沈丘县兆丰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沈丘县兆丰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