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蕴真诉被告黄建厂、第三人李永福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蕴真要求判令:一、撤销沈丘县人民法院(2023 )豫1624执异51号执行裁定、(2016)豫1624执37-1号执行裁定;二、判决原告刘蕴真对案涉房产享有50%份额,并享有优先购买权(购房款20万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O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