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海清(身份证号:41272********)、付伟振(身份证号:41272********)、沈丘县天乐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东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豫1624民初5493号民事判决书。(2023)豫1624民初549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付海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东红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月息0.08%,自2018年1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付海清、沈丘县天乐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东红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其中20000元自2018年6月24日起算,30000元自2019年2月22日起算,均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付伟振对上述被告沈丘县天乐服饰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付海清、沈丘县天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付海清、付伟振户籍所在地沈丘县赵德营镇赵德营行政村付营村)
主办法官:王法官 联系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