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涛诉辛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14 17:29:41
辛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68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3年12月29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王法官 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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