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洪林:
原告沈丘县中原建材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刘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徐洪林、刘东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丘县中原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20000元及违约金(以实际拖欠货款12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3%计算,自2019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上述货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沈丘县中原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74元,由被告徐洪林、刘东伟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