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卓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鲁芝荣诉你公司与靳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鲁芝荣要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二被告2020年6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合同编号:0001424);2.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退还购房款暂计277440元;3.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退还居间服务费4300元;4.依法判令被告靳德向原告支付装修损失150000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以上共暂计4317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被告户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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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法官:03945288523 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