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长利(41272********):
本院受理原告王振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4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文:一、被告卢长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振东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间业拆借中心于2023年8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光毕之日止,已偿还的10000元按利息子以扣除);二、驳回原告王振东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卢长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卢长利户箱所在地沈丘县纸店镇卢寨行政村、纸店镇派出所)
主办法官:窦法官范法官电话:0394-5288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