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钱晋:
本院受理原告李雪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 1624 民初 5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贾钱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雪涛借款本金51000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1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0.19%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贾钱晋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雪涛借款 5775 元。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220元,由被告贾钱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贾钱晋户籍所在地沈丘县洪山镇王腰庄行政村、洪山镇派出所)
主办法官:窦法官 范法官
电话:0394-5288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