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东(身份证号37250********):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国建劳务有限公司诉你、代永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代永振、刘广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国建劳务有限公司垫付款142509元及利息,利息14250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3年4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本案受理费3150元,由被告代永振、刘广东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记: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
承办法官:马法官
联系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