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住沈丘县刘庄店镇政府路402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凯诉被告杨志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凯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 45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 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 2023 年12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2023年11月9日
主办法官: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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