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永振(身份证号41092********
刘广东(身份证号372501196705274219):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国建劳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3)豫1624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代永振、刘广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国建劳务有限公司垫付款142509元及利息,利息以14250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3年4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本案受理费3150元,由被告代永振、刘广东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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