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静(身份证号41272819940929052X):
本院受理王俊荣与任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方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14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增加50%计算);2、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附记: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
网公告处、沈丘县北郊乡张庄行政村一里豆777
承办法官: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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