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常义(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陈洪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陈洪亮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659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015年6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期间利息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2023年12月22日。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11:00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李常义户籍所在地)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承办法官:王晓伟
法官助理:黄志敏
联系方式:0394-5288832,186*****,176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