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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兴良诉何洋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07 09:50:47


何洋洋(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张兴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兴良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5778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577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725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20231222日。本案定于20231225日上午1130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何洋洋户籍所在地)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承办法官:王晓伟

法院助理:黄志敏

联系方式:0394-5288832186*****176186*****

责任编辑:沈法宣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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