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洋洋(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张兴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兴良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5778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577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2023年12月22日。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11:30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何洋洋户籍所在地)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承办法官:王晓伟
法院助理:黄志敏
联系方式:0394-5288832,186*****,176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