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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卖假票 积极悔改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02-22 09:20:16


   近日,沈丘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倒卖伪造有价票证案,依法对被告人徐某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5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2011年8月,被告人徐某伙同左某(已判刑)将从别处购买的假养路费发票卖给沈丘县中航凯威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孙某分别向左某、徐某指定的银行卡上汇款35万元、10万元。2007年8月4日徐某从董某(已判刑)处借来的董全志的银行卡,将左某银行卡上所得的赃款转存到董某银行卡上289740元。后持有该批假养路费票据的司机进行营运时被查获,孙某得知所买的养路费票据是假的,要求徐某、左某退款。被告人徐某安排董某、周某(另案处理)二人出面协商解决此事。后经公安机关查获的下余假养路费票据共计139张,价值371487.5元。  

   案发前后,董某、周某退还孙某27万元。董某又赔偿孙丽经济损失18000元。另查明:被告人徐某与孙某在庭外自愿达成了协议,被告人徐某赔偿孙某经济损失5万元,孙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倒卖伪造的养路费票据,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己华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以及赔偿情况,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徐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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