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锟、王铭: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624民初45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王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687.75元及利息、罚息(2023年10月8日前利息33068.82元、罚息1396.40元,2023年10月8日以后的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王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200元;被告王铭、沈丘县诚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王锟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尚德路东侧诚睿.睿园10#栋105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7629元,保全费2720元,由被告王锟、王铭、沈丘县诚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锟、王铭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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