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孟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联民路 1881号1幢1层B区114室):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夕林、任卫东诉被告上海孟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李夕林、任卫东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0.59 万元,并自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利息至协议款还清为止;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 2023 年12 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2023年11月3日
主办法官: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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