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静静〔住沈丘县新安集镇老邢庄行政村老邢庄):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峰诉被告顾静静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费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624 民初 3631 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顾静静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俊峰各项损失132174.13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公请求。本案受理费 1450元,由被告顾静静负担 1160 元,原告王俊峰负担29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11月1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