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素梅:
本院受理原告刘维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豫1624民初599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刘维英请求判令与你离婚;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承办法官:张保华
电话:186*****
邮政编码:46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