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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继杨诉高胜利、张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20 17:29:03


高胜利、张彩丽:

    本院受理原告张继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自2018年1月22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自2017年10月1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王法官 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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