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魏卫:
本院受理原告吴金德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豫1624 民初536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被告李魏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金德支付车辆使用费 27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元,由被告李魏卫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超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0394-5288663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范营乡李集行政村公告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