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原告郑士清诉范士彬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30 17:24:56
范士彬:
本院受理原告郑士清诉你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郑士清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0000 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辦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2日即 2023年12月13日上午8时20分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张贴地点:沈丘县人民法院内网及公告栏、周口市沈丘县范营乡范营行政村公告栏。
联系法官:李法官0394-528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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