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小梅与孙银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27 15:05:24
孙银前(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闫小梅与孙银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