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一帆(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王舰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要求被告偿还人民币6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
3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李一帆户籍所在地白集镇大滩李行政村、白集镇派出所)
主办法官:窦法官 范法官
电话: 0394-5288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