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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种新明诉王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26 16:10:31


王贺(身份证号:41272819870130121X):

本院受理原告种新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2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息1.8分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贺户籍所在地卞路口乡铁佛堂行政村、卞路口乡派出所)

主办法官:窦法官 范法官

电话: 0394-5288207

责任编辑:沈法宣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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