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靖鸣(住沈丘县赵德营镇赵德营行政村赵德营村):
本院受理原告金荣辉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约定的退还垫资运费款17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旅费712元;3、判令被告承担的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赵靖鸣住所地)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办法官:代志军电话:0394-5288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