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前伟、陈玉丽(住沈丘县付井镇卜堂村):
本院受理原告卜高峰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已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13310元(约定年利率10.86%)、诉讼费及保全费1065元、执行费1358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共计108733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的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卜前伟、陈玉丽住所地)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办法官:代志军电话:0394-5288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