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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庆平纸箱包装厂诉李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25 15:33:01


李海涛(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庆平纸箱包装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庆平纸箱包装厂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452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452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87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20231211日。本案定于20231214日上午800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李海涛户籍所在地)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王晓伟

联系方式:0394-5288832186*****176186*****

责任编辑:沈法宣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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