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东方: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口东之方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侯东方、王红霞、王轶超、张永奇、范嘉晨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周口东之方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要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侯东方、王红霞、王轶超、张永奇、范嘉晨在各自出资范围内对周口市东之方商贸有限公司 1269409.63 元债务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辦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 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本院定于 2023 年12月19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2023年10月23日
主办法官: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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