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新合、韩丽平:
本院受理原告邓帮喜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邓帮喜要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连带退还原告小麦定金(人民币)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原告因本次诉讼产生的食宿费、往返路费、误工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被告户籍地)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03945288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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