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灵(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王群升、邵连朋与被告张秀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群升、邵连朋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691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9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7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截止2023年3月14日按LPR利率暂计算为8666.78元)暂共计77766.7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王法官 0394-5288180